【用戶】已上榜 大家加油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第2條-最廣義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廣義刑法第10條-狹義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最狹義107.10.02補充:公職人員-最廣義(憲法第18條)公務員-(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公務員懲戒法,刑法第10條)公務人員-最狹義(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法則第2條,憲法第85條)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國賠法包括老師。憲法第18條(廣義)與第85條(狹義)的(考試)定義不同第18條的(考試):凡依法令應經公開競爭之程序,以取得從業資格,進而參與行使國家統治權之職務,即屬「應考試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憲法 第 8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