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有關分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分包,係指非轉包而將契約的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B)政府採購法允許得標廠商就其工程為分包
(C)分包廠商就得標廠商所為之採購,應與得標廠商連帶負責
(D)得標廠商得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但須該分包契約已報備於採購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蔡太陽】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

ben Shaw】評論

第67 條 (分包及責任)I 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II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III 前項情形,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https://lawslog.com/index/download?p=app&e=atta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