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蔡太陽】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下列何者有誤?(A)審議判斷應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B)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C)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D

【評論內容】

第 85 條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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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條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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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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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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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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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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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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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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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評論主題】2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下列何者有誤?(A)審議判斷應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B)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C)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D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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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評論主題】2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下列何者有誤?(A)審議判斷應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B)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C)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D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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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評論主題】22. The source infections of 8 imported cases are still under _______, the CECC added.(A) cover (B)

【評論內容】22. The source infections of 8 imported cases are still under _______, the CECC added.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說明八起重要的感染源尚在調查中

【評論主題】192下列何者錯誤? (A)預算新臺幣50萬元之採購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B)預算新臺幣120萬元之採購,詢價結果只需90萬元,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方式辦理。 (C)預算新臺幣20萬元之採購得以公開評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前段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預算120萬乃公告金額以上應公開招標

【評論主題】16.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有關機關應對廠商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事由,其中第 10 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在巨額之工程採購,其情節重大應如何認定?(A)履

【評論內容】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修正

配合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增訂機關為同條之通知,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及情節重大應考量因素之規定,無需於本細則另為定義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之情形,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百十一條。

【評論主題】41.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廠商向保險人索赔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間(B)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履約保證金之發還不得少於4次(C)由員工自行付費且非以機關名義購買保險,不適用於採購法(D

【評論內容】

履約保證金於工程進度達50%經估驗合格後,發還50%。(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時載明,尚不以4次為限;惟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不得少於4次)

【評論主題】2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下列何者有誤?(A)審議判斷應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B)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C)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D

【評論內容】

第 85 條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評論主題】50. 甲為乙健身中心會員,某日甲去會館運動,將錢包放置在乙提供之置物櫃中被小偷丙所竊,下列何者正確?(A)甲僅得向丙主張侵權行為(B)民法之法定寄託規定不包含健身中心(C)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且乙

【評論內容】

§606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607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609

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A)履約期限為日曆天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否計入(B)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C)未將選購項目金額計入採購金額(D)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之資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錯誤態樣

(A)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例如:履約期限為日曆天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否計入;未規定廠商投保必要之保險。(行政疏失)(B)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標的二項以上未採分項決標者,未以分項單價乘以預估數量後之總和決定最低標。(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四條之一)(C)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例如:分批辦理採購,未依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未將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金額計入。(施行細則第六條)

【評論主題】21. 機關採購採最有利標之方式辦理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招標前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未公開者,於評選出最有利標後,仍應保密(C)招標文件內規定評審標準(D)以不訂定

【評論內容】

(A)政府採購法56條第三項: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C)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4條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二、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其有子項者,亦應載明。  三、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四、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  ...

【評論主題】19. 有關共同投標之採購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招標文件中未載明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廠商採共同投標方式投標,機關仍得接受(B)共同投標廠商之家數上限,得免於招標文件中載明(C)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評論內容】

共同投標辦法

第四條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機關並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應並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

【評論主題】47。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约必要之 點之文件,下列何者非屬該項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A)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B)已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

【評論內容】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包括1. 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2.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3.參考性質之事項。4.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事項。

【評論主題】2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下列何者有誤?(A)審議判斷應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B)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C)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D

【評論內容】

第 85 條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評論主題】41.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廠商向保險人索赔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間(B)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履約保證金之發還不得少於4次(C)由員工自行付費且非以機關名義購買保險,不適用於採購法(D

【評論內容】

履約保證金於工程進度達50%經估驗合格後,發還50%。(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時載明,尚不以4次為限;惟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不得少於4次)

【評論主題】47。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约必要之 點之文件,下列何者非屬該項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A)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B)已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

【評論內容】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包括1. 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2.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3.參考性質之事項。4.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事項。

【評論主題】41.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廠商向保險人索赔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間(B)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履約保證金之發還不得少於4次(C)由員工自行付費且非以機關名義購買保險,不適用於採購法(D

【評論內容】

履約保證金於工程進度達50%經估驗合格後,發還50%。(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時載明,尚不以4次為限;惟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不得少於4次)

【評論主題】47。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约必要之 點之文件,下列何者非屬該項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A)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B)已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

【評論內容】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包括1. 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2.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3.參考性質之事項。4.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事項。

【評論主題】41.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廠商向保險人索赔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間(B)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履約保證金之發還不得少於4次(C)由員工自行付費且非以機關名義購買保險,不適用於採購法(D

【評論內容】

履約保證金於工程進度達50%經估驗合格後,發還50%。(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時載明,尚不以4次為限;惟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不得少於4次)

【評論主題】50. 甲為乙健身中心會員,某日甲去會館運動,將錢包放置在乙提供之置物櫃中被小偷丙所竊,下列何者正確?(A)甲僅得向丙主張侵權行為(B)民法之法定寄託規定不包含健身中心(C)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且乙

【評論內容】

§606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607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609

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A)履約期限為日曆天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否計入(B)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C)未將選購項目金額計入採購金額(D)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之資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錯誤態樣

(A)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例如:履約期限為日曆天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否計入;未規定廠商投保必要之保險。(行政疏失)(B)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標的二項以上未採分項決標者,未以分項單價乘以預估數量後之總和決定最低標。(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四條之一)(C)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例如:分批辦理採購,未依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未將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金額計入。(施行細則第六條)

【評論主題】21. 機關採購採最有利標之方式辦理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招標前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未公開者,於評選出最有利標後,仍應保密(C)招標文件內規定評審標準(D)以不訂定

【評論內容】

(A)政府採購法56條第三項: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C)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4條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二、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其有子項者,亦應載明。  三、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四、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  ...

【評論主題】19. 有關共同投標之採購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招標文件中未載明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廠商採共同投標方式投標,機關仍得接受(B)共同投標廠商之家數上限,得免於招標文件中載明(C)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評論內容】

共同投標辦法

第四條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機關並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應並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

【評論主題】47。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约必要之 點之文件,下列何者非屬該項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A)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B)已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

【評論內容】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包括1. 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2.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3.參考性質之事項。4.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