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太陽】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47條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
【ben Shaw】評論
第47 條 (得不訂底價情形)I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三、小額採購。II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III 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https://lawslog.com/index/download?p=app&e=atta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