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以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辦理採購,其決標原則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關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B)評選結果應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三分之二的決定
(C)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其所為之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D)若機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蔡太陽】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56條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陳芳逸】評論

第 56 條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