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有關轉包之意義與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轉包,係指將契約中應自行履行的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B)廠商履行財物契約,係以現成財物供應,而不須經一定履約過程,仍不得轉包
(C)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履約保證金
(D)轉包廠商應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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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知否知否】評論
政府採購法§65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