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4 關於機關辦理開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機關原則上應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進行開標 (B)機關開標時,應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但不得宣布標價、底價及預算金額 (C)機關辦理選擇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45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

【評論主題】17 依採購契約要項第 32 條規定,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至少須超過百分之幾,契約價金始得增減? (A) 5% (B) 10% (C) 15% (D) 20%

【評論內容】

採購契約要項 32

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而其履約有下列情之一者,得調整之。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 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就變更之部分加減賬結算。(二)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其逾百分之五之部分,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五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三) 與前二款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另列一式計價者,依結算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

【評論主題】14 廠商如以支付他人仲介費促成採購契約成立,機關可從價金中扣除幾倍之不正利益?(A)1倍 (B)2倍 (C)3倍 (D)4倍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 59

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評論主題】24 依工程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十八,以下何者正確? (A)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金百分之十五。其他百分之

【評論內容】

採購契約要項三十二、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而其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得就變更之部分加減賬結算。(二)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三)與前二款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另列一式計價者,依結算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

【評論主題】87 下列何者錯誤? (A)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決定是否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B)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15日內填具。(C)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99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評論主題】31 機關於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蓋章,載明下列事項,何者不正確? (A)採購案。 (B)各受評廠商名稱及標價。 (C)本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職業、評選優勝廠商及出席委員姓名

【評論內容】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6-1 條

委員辦理評選,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 (比) 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載明下列事項,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其內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一、採購案。二、各受評廠商名稱及標價。三、本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職業、評選優勝廠商或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四、各出席委員對於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五、全部出席委員對各受評廠商之總評選結果。前項第四款,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

【評論主題】21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 (B)召集人應由機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C)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 (D)召集人未能

【評論內容】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七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 評選事宜。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 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評論主題】173.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最有利標評選,下列何者為錯誤? (A)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B)招標文件已

【評論內容】

(C)招標文件已訂 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 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得

【評論主題】140下列何者係屬錯誤之敘述? (A)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B)投標廠商未符合採購法第36條所定資格者,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 37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評論主題】123 下列敘述何者不是符合採購法第33條之正確規定? (A)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 (B)投標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29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

【評論主題】124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廠商之企劃書,決標後得免予保密。 (B)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C)開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底價應予公開。 (D)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但應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 34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07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 (A)7日。 (B)10日。(C)14日

【評論內容】

招標期限標準第 3 條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

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資格文件所

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

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十日。

三、巨額之採購:十四日。

【評論主題】109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幾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A)5日。 (B)7日。 (C)10日。 (D)14日。

【評論內容】

招標期限標準第5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自 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評論主題】105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依採購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等標期不得少於幾日? (A)3日。 (B)5日。 (C)7日。(D)1

【評論內容】

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 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 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 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七日。

【評論主題】30.有關轉包之意義與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所謂轉包,係指將契約中應自行履行的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B)廠商履行財物契約,係以現成財物供應,而不須經一定履約過程,仍不得轉包(C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65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評論主題】21.下列哪種情形非屬政府採購法所稱“部分標價偏低”?(A)該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目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者(B)廠商之部分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C)廠商之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80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該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目底價 之百分之七十者。二、廠商之部分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三、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百分之七十者。四、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可供參考之一般價格之百分之七十者。

【評論主題】5.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幾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A) 2 家 (B) 3 家 (C) 4 家 (D) 5 家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48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六、因應突發事故者。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評論主題】4.投標廠商有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時,機關應如何處置?(A)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予廢標 (B)機關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予廢標(C)機關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D)機關於決標後發現者,應予廢標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50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

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以不實之文件投標。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