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廠商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拘役或緩刑而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自刊登之次日起多久時間內不得參加投標?
(A) 6 個月
(B) 1 年
(C) 2 年
(D) 3 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知否知否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101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

【用戶】陳芳逸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03 條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