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太陽】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16條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
【陳芳逸】評論
第 16 條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第 16 條本法第十六條所稱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一、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二、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三、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