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關於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須因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方能申請調解
(B)專業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建議或調解方案
(C)工程採購之調解,因廠商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機關提付仲裁時,廠商得予以拒絕
(D)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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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柳縈緋】評論

採購法第 85-1 條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

知否知否】評論

政府採購法 85-1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陳芳逸】評論

第 85-1 條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第 85-2 條申請調解,應繳納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繳納方式及數額之負擔,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85-3 條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機關不同意該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