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維】評論
第 81 條 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
【Shilo Wu】評論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1條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陳芳逸】評論
第33條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第 32 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包括下列事項:一、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或補充之項目。二、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三、參考性質之事項。四、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第 29 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指定之場所,不得以郵政信箱為唯一場所。第 81 條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