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關於廠商異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廠商誤向非管轄之機關提出異議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起,視為提起之日
(B)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C)招標機關為不受理決定時,如認為異議有理由,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
(D)招標機關處理異議之結果涉及變更限制性招標之招標文件內容者,應另行公告該變更之內容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柳縈緋】評論

採購法第 75 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

Shilo Wu】評論

採購法第 75 條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陳芳逸】評論

第 104-1 條異議及申訴之提起,分別以受理異議之招標機關及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收受書狀之日期為準。廠商誤向非管轄之機關提出異議或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之日。第 105 條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第 105-1 條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第 75 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