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關於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不同意調解委員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所提出之書面調解建議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B)當事人對於調解,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提出調解方案
(C)廠商對於調解方案,得於送達之次日起 20 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
(D)機關對調解方案提出異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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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柳縈緋】評論

採購法第 85-3 條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

陳芳逸】評論

第 85-3 條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機關不同意該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第 85-4 條履約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斟酌一切情形,並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項方案,得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調解成立。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異議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