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何項支出不能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扣除?
(A)支付受扶養女兒的人身保險費 2 萬元
(B)透過教育部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特定學校之捐贈 2 萬元
(C)納稅人遭受水災且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之損失 2 萬元
(D)配偶就讀碩士在職專班之學費 2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朱小宜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支付受扶養女兒的人身保險費 2 萬元:本人、配偶、直系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