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某雜誌記者追蹤知名公眾人士甲及其助理乙,跟拍兩人多次出入私人俱樂部的照片,且不理會甲乙二人的多 次警告,仍加以刊登報導。甲、乙兩人報案後,該記者因而被主管機關 以 無 正 當 理 由 跟 追 他 人,經 勸 阻 不 聽,而 依 法 處 新 臺 幣 三 千元罰鍰。有關本案涉及的權利保障和法律適用,以下敘述何者最適當?
(A)主 管 機關對該記者的罰鍰,違反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且妨礙民眾知的權利
(B)甲乙兩人出入私人俱樂部,若無一定公益關連性,則應享有不受干擾的自由
(C)該記者跟拍為報導事實所需,並不構成對甲乙兩人人格權與行動自由的侵害
(D)如刊登的是出入俱樂部門口的照片,因屬公共場域並不構成侵害甲乙的隱私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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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持續奮鬥】評論
釋字六八九號解釋指出,「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為具有正當事由之跟追採訪,包括:一、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二、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的維護。三、政府施政的妥當性。四、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與適任性。五、政治人物言行的可信任性。六、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