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cheng Lee】評論
新民法14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Lulu】評論
死亡宣告才可由利害關係人聲請~第八條 (死亡宣告 )
【孤燈人】評論
(A)「本人」既已心神喪失,如何能向法院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