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修正)第 10 條Ⅰ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Ⅱ 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 Ⅲ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 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Ⅳ 關於親屬法或繼承法之法律行為,或就在外國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不 適用前項規定。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擬制 = 視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