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已知距 1 Ci 的 137Cs 點射源 1 公尺處的曝露率為 0.34 R/hr,若距一活度為 20 Ci 的 137Cs點射源 3 公尺處,欲使其曝露率降至 0.05 mR/hr,則需要多少公分厚度的鉛屏蔽?不考慮增建因數( B),且已知 137Cs 點射源的加馬能量為 661.6 keV;鉛的密度 ρ =11.35 g/cm3。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1365
統計:A(1028),B(39),C(115),D(2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官職務迴避、準備程序中應處理之事項及訴訟行為欠缺程序之定期補正

用户評論

【用戶】Yi Hua Li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司法事務官是 民事訴訟 的法官迴避規定...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①司法事務官 X②法院書記官 V③法院通譯 V④法院執達員 X刑事訴訟法 第25條 (書記官、通譯迴避之準用)本章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三章法院職員之迴避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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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7條 (自行迴避事由)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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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8條 (聲請迴避-事由)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