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琉璃子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37 以下關於緩起訴之描述,何者錯誤? (A)緩起訴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B)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確定後停止進行 (C)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D)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起訴 答案:B上面是101年司法五等的考題,應該是用此題修改而來,坦白講此題的C選項這樣寫是很有爭議空間的,隔年的司五在用語上做了修正,比較不會讓人誤會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緩起訴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O)(B)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不可請求返還先前履行之緩起訴處分金(O)(C)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停止進行(X;更完整的說法是緩起訴期間停止進行)(D)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起訴(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