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刑法總則第四章章名為「正犯與共犯」,所謂「共犯」一詞,包含: (A)教唆犯與幫助犯 (B)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 (C)共同正犯與教唆犯 (D)共同正犯與幫助犯~解析 :「共犯」的問題:一、何謂「共犯」呢 ? 實務及學界因認定及範圍各有不同,甚至學者間所持之見解及所用之名詞各有異處。因此,在文章上或溝通上,便難精確的指出範圍。二、但在此也提供比較好記的體系,亦即在說到「共犯」時,通常指的是「教唆犯」及「幫助犯」而言(但有人稱該兩者為「參與犯」,所以由此處觀之,即可知「共犯」真的很難定義喽 ! )。理由:(一)傳統之狹義「共犯」即指「教唆犯」及「幫助犯」。(二)93年新修的刑法第四章章名,由「共犯」章改為「正犯與共犯」章...
【夢想起飛】評論
共同正犯,視為正犯,共犯意指,教唆犯和幫助犯。
【simonlinhhh】評論
可以把共同正犯的「共同」解釋為犯意聯絡或在整個案件中具有支配地位(把風)
【Allen Li】評論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當中提到共同施行不就是共同正犯嗎?真怪!誰來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