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ly Hong】評論
103年已修法,答案為C。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