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u Rudi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A) 293 後段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B) 292 I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推事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C) 292 II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推事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D) 293 後段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用戶】Apple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簡單來說一、如果不能在十四天內再開庭的話,拖到十五天(含)以上,就要再重新走一次程序,因為怕法官忘記。二、如果參審的法官有更動,程序也要重新走一次,因為怕新加入的法官不知道前因~。這是刑訴的法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