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8.82 歲獨居男性,被里長發現仰躺在自家一樓的樓梯下,失去意識。救護車緊急將病人送至醫學中心的急診
室。病人昏迷指數(Glasgow Coma Scale, GCS)E1M1V1,兩側瞳孔放大無光反射,脈搏 62 次/分,血壓 172/106 毫米汞柱,呼吸速率 22 次/分,血氧濃度 88%。病人 IC 卡上註記 DNR(do not resuscitate)。下 列敘述何者最為合適?
(A)聯繫家屬,待家屬同意後,進行氣管內管插管
(B)立即進行氣管內管插管
(C)繼續觀察病人呼吸及血氧濃度變化,不需立即進行氣管內管插管
(D)病人 IC 卡上註記 DNR(do not resuscitate),不應進行氣管內管插管

參考答案

答案:B

統計:A:20,B:258,C:45,D:165,E:0

難度:適中

用户評論

JuiYi Hsu】評論

病人昏迷指數(Glasgow Coma Scale, GCS)E1M1V1→3分Servere:3~8分Moderater:9~13分Mild:14~15分DNR算是這幾年的熱門考點DNR,全名為Do-Not-Resuscitate(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其內涵為:當病人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時,病人或家屬同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因此由前兩段文字針對「安寧緩和醫療」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定義來看,兩者的內涵本質是不同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66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3 條本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延伸閱讀:https://app./exam/106186?info=item.2866497111-1醫學三79親屬代理決定權的優先順序配偶>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66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7 條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一、配偶。二、成年子女、孫子女。三、父母。四、兄弟姐妹。五、祖父母。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應該會有人覺得:為什麼病人的父母為什麼不是第一順位就算了,竟然還比病人的子女的順序還後面 簡單來說,民法上夫妻為一體,當然是第一優先。然後是一等卑親屬再來才是一等尊親屬想想看,都有小孩的人了,大概都超過三十歲了,要走到DNR這條路通常也子女都成年了,醫藥費一定先找他的子女,那他的子女的意願當然權利比應該要比他父母(爺爺奶奶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