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下列何者非屬所稱之「授信條件」?
(A)提前償還之違約金
(B)保證人之有無
(C)貸款期限
(D)本息償還方式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2),B(1),C(0),D(0),E(0)

用户評論

Peccer Hsu】評論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規定如下:一、所稱授信限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10%;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2%。二、所稱授信總餘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1.5倍。三、下列授信不計入本辦法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內:(一)配合政府政策,經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