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25 承上題,甲不服教育部之核定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時,有關 A 大學參加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其為必要共同訴訟之必要參加
(B)其得作為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
(C) A 大學得為甲輔助參加
(D)其無法參加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77586
統計:A(121),B(201),C(21),D(5),E(0)

用户評論

judy】評論

原告-甲被告-教育部獨立參加之利害關係人-A大學,因為訴訟的結果將會影響到A大學是否續聘甲,其訴訟結果可能受到損害。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A大學不是要協助教育部,舉證為什麼甲不適任哦?

937 Joy】評論

我覺得這題的考點在於法條"訴訟的結果"所以在獨立參加

沈靜文】評論

(三)訴訟參加的類型1.必要參加(行訴第41條):「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1)要件:A.因判決將直接對第三人造成不利益之影響。B.法院應依職權命其參加。C.第三人須和當事人「合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