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評論
原告-甲被告-教育部獨立參加之利害關係人-A大學,因為訴訟的結果將會影響到A大學是否續聘甲,其訴訟結果可能受到損害。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A大學不是要協助教育部,舉證為什麼甲不適任哦?
【937 Joy】評論
我覺得這題的考點在於法條"訴訟的結果"所以在獨立參加
【沈靜文】評論
(三)訴訟參加的類型1.必要參加(行訴第41條):「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1)要件:A.因判決將直接對第三人造成不利益之影響。B.法院應依職權命其參加。C.第三人須和當事人「合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