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ting Li】評論
22(刪除)
【KK】評論
103年,地制法§22 (刪除) 理由 : 現行相關法律中對於中央及地方政府權責均有相關規定,基於尊重地方自治權限及落實地方自治之考量,對於 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應以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之自治事項為劃分原則,並於各該法律中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權限,始符合地方自治精神,爰予刪除。修法前條文 : 地制法§22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之自治事項,涉及中央及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者,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擬 訂施行綱要,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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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制法§22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