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宏儒】評論
大法官釋字第 682 號憲法第十八條對人民應考試權之規定,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權利外,亦包含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
【賴育庭】評論
感謝樓上!
【留言串連 廢除鑽石制度】評論
樓上的大大 你的留言被來拿販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