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准許德國人甲在臺居留,但六個月內必須離境,是行政處分之何種附款?
(A)附條件
(B)附負擔
(C)附期限
(D)附保留廢止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8373
統計:A(349),B(1118),C(3168),D(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處分之附款、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

用户評論

令狐八面】評論

附期限:包括始期、終期、期間。附始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附終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附期間之行政處分於期間內生一定之效力。例如: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對於曾經逾期居留之外國人不予申請許可居留之期間。附條件:行政處分之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者,可分為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前者,於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發生效力。後者,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附負擔:對於授益處分之相對人課予其履行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或容忍之義務者。例如:起造人向建管單位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主管機關許可之同時,課予起造人必須開放一定數量之停車位供大眾使用(作為義務)。

黃詳達】評論

為修正之負擔,法律效果之一部除外,非負擔之附款。

Tong】評論

六個月內..

阿斯拉】評論

又沒說超過六個月會失效,這題好詭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