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設
【Amy Chien】評論
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 ---------------------- D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鍾涵如】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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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注意新的實務見解:法律問題: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更不利處分,是否違反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決 議:1、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此項本文規定係規範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有理由時,應為如何之決定。2、其但書明文規定「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顯係限制依本文所作成之訴願決定,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自是以受理訴願機關為規範對象,不及於原處分機關。本項規定立法理由雖載有「受理訴願機關逕為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