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 Hans】評論
102年6月11日總統令公布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而駕車者,即構成犯罪,並將自本月13日生效施行;交通部會同內政部配合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各類駕駛人不得駕車之酒精濃度限制標準,由現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不得超過0.25毫克,修正為0.15毫克以上者即不得駕車,並與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同日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