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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1時
【Sheng(坐四望三)】評論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11 條 司法警察人員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應於當日下午十一時前解交檢察官。第 7 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得不予解送之規定者,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逕行釋放。但檢察官未許可者,應即解送。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後,除依前項規定得不解送者外,應於逮捕或拘提之時起十六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但檢察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第 5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職務,發生法律上之疑義時,得隨時以言詞或電話請求檢察官解答或指示。第 2 條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為加強聯繫,應定期舉行下列檢警聯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