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樂】評論
省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不關地制法的事地制法第四章之一只有規定到直轄市的原住民區事項自治立法權規定在§83-2I直轄市原住民區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工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Hank Chen】評論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具有獨立(公法人)地位,其有自治組織權,自主立法權,自主財政權等.
【唐唐】評論
第 83-2 條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