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月涼】評論
立法院2015.05.19上午三讀通過《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未來合作社經營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不過,若政府、公益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可委託代辦,或為合作社發展需要,得提供非社員使用。政府及公益團體代辦者,非社員使用業務不得超過營業額50%;為合作社發展需要提供非社員使用業務則不得超過營業額30%,且提供非社員使用業務收益,不得分配給社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