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實施區段徵收時,有關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之
(B)依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C)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D)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若未按指定期限接管者,視為已接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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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 CHEN】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