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怡娃娃】評論
預備合併亦稱假定之合併、偶然之合併,一般係指原告預慮其所提起之請求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相同之他請求為合併,以備第一位之請求無理由時,要求就他請求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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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48條 (客觀訴之合併)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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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47條 (提起確認之訴之條件)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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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83年台上字第7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