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怡娃娃】評論
預備合併亦稱假定之合併、偶然之合併,一般係指原告預慮其所提起之請求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相同之他請求為合併,以備第一位之請求無理由時,要求就他請求為審判。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48條 (客觀訴之合併)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