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ozi_1111】評論
其買賣行為屬於負擔行為僅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債權行為有效;乙之行為為無權處分依民法118條第一項後段「經有權人之承認使生效力」故未承認前為效力未定
【Beer Chen】評論
乙擅自賣給丙,此舉不是屬於無權處分嗎?動產的物權是以交付為準,為何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