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weet7090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因修法前僅規定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為禁治產之宣告,使其因而成為無行為能力人,藉以保護之。但若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完全行為能力人,因其尚未達受禁治產宣告之程度,故其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能發生效力,因而對其所設保護並不周全。來源 http://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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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因修法前僅規定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為禁治產之宣告,使其因而成為無行為能力人,藉以保護之。但若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完全行為能力人,因其尚未達受禁治產宣告之程度,故其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能發生效力,因而對其所設保護並不周全。來源 http://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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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因修法前僅規定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為禁治產之宣告,使其因而成為無行為能力人,藉以保護之。但若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完全行為能力人,因其尚未達受禁治產宣告之程度,故其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能發生效力,因而對其所設保護並不周全。來源 http://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