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乙兩公司之主營業所均設於臺北市,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其所有坐落於桃園市之 A 房地作為營業場所,雙方並於租約中約定因該契約事項涉訟時,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租期屆滿後,乙公司拒絕返還該房地。甲公司乃向臺北地方法院對乙公司起訴,主張乙公司於租賃關係消滅後無權占用其所有之 A 房地,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命乙公司交還該房地。問:法院得否依職權將該訴訟移送於桃園地方法院?(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2985
統計:A(35),B(19),C(99),D(1729),E(0)

用户評論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12 條 本條例所定各類申請事項,不符規定者,核定機關應以書面駁回。

【用戶】Te Lin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15 條 本條例所定各類申請事項,不符規定者,受理機關應一次告知補正或以書面駁回。

【用戶】花 × 花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本條例所定各類申請事項,不符規定者,受理機關應一次告知補正或以書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