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花 × 花】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0 下列何者不屬於戶籍法所稱的身分登記?(A)出生登記(B)結婚登記(C)死亡宣告登記(D)出生地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下列何者為之?(A)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B)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C)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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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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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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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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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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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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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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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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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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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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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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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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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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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下列何者為之?(A)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B)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C)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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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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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下列何者為之?(A)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B)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C)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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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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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下列何者為之?(A)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B)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C)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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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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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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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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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評論主題】40 下列何者不屬於戶籍法所稱的身分登記?(A)出生登記(B)結婚登記(C)死亡宣告登記(D)出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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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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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遷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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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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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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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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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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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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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下列何者為之?(A)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B)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C)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評論主題】40 下列何者不屬於戶籍法所稱的身分登記?(A)出生登記(B)結婚登記(C)死亡宣告登記(D)出生地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下列何者為之?(A)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B)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C)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評論主題】40 下列何者不屬於戶籍法所稱的身分登記?(A)出生登記(B)結婚登記(C)死亡宣告登記(D)出生地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下列何者為之?(A)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B)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C)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評論主題】40 下列何者不屬於戶籍法所稱的身分登記?(A)出生登記(B)結婚登記(C)死亡宣告登記(D)出生地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下列何者為之?(A)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B)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C)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評論主題】78 MARC21共有幾種格式?(A)三種 (B)四種 (C)五種(D) 六種

【評論內容】

 MARC21的主要結構仍與USMARC相同,其內容也承襲USMARC已發展出來的資料類型,共分為五大類機讀格式

(1) 書目格式(Bibliographic Format);

(2) 權威格式(Authority Format);

(3) 館藏格式(Holding Format);

(4) 分類格式(Classification Format);

(5) 社群資訊格式(Community Information Format)

資料來源:技術服務小百科

http://techserviceslibrary.blogspot.tw/2014/04/21marc21.html

【評論主題】43 依據中國編目規則,一書的廣度超過高度者稱為:(A)矩本 (B)長本 (C)寬本 (D)橫本

【評論內容】

長本:一書之廣不及高度1/2

橫本:一書之廣超過高度

【評論主題】59 我國的機讀權威紀錄格式,主標目在那一段?(A)1XX (B)2XX (C)3XX (D)4XX

【評論內容】權威記錄、參照記錄或說明參照記錄分為下列...

【評論主題】33 下列何者是主題編目的規範工具?(A)中國圖書分類法 (B)ISBD(M) (C)中國編目規則 (D)英美編目規則

【評論內容】

主題編目:分析一件資料的內容,以決定其標題分類號

【評論主題】59 依據中國編目規則,唱片及錄音帶的「資料類型標示」為何?(A)視聽資料 (B)錄音資料 (C)非書資料 (D)捲帶

【評論內容】

第七章 錄音資料

7.0 通則

7.0.1 適用範圍

本章規則適用於各類型之錄音資料,如唱片、錄音帶(盤式、匣式、卡式)及音樂捲帶等之著錄。

資料來源:國家圖書館編目園地-《中國編目規則》(第三版)

http://catweb.ncl.edu.tw/portal_e3_cnt_page.php?button_num=e3&folder_id=223&cnt_id=638&sn_judge=1%27

【評論主題】14 中國機讀編目格式 6--段名稱為何?(A)識別段 (B)代碼資料段 (C)著錄段 (D)主題分析段

【評論內容】0 _ _ 識別段1 _ _ 代碼資料段........

【評論主題】43 請問在四庫分類法中,藝術應入那一類?(A)經部 (B)史部 (C)子部 (D)集部

【評論內容】經:包括政教、綱常倫理、道德規範的教條,...

【評論主題】9 在 CMARC中3xx是什麼段?(A)代碼資料段 (B)著錄段 (C)附註段 (D)主題分析段

【評論內容】0_ _識別段 1_ _代碼資料段 2_ _★★★ ...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屬於身分登記?(A)出生地登記(B)初設戶籍登記(C)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D)姓名更改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40 下列何者不屬於戶籍法所稱的身分登記?(A)出生登記(B)結婚登記(C)死亡宣告登記(D)出生地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14 某甲將其國民身分證交付給他人,供他人冒名使用,並生損害於公眾。請問某甲被查獲後依法可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A) 3 年(B) 3 年6 個月(C) 4 年(D) 5 年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12 申請閱覽戶籍登記原始資料,應向下列何機關為之?(A)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B)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C)內政部戶政司(D)內政部資訊中心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66條

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申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評論主題】9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下列何人為之?(A)由本人親自為之(B)由父母為之(C)由祖父母為之(D)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60條

初領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評論主題】7 編目模組中的館藏紀錄檔主要功用是展示一館所有館藏紀錄,是系統由書目檔中分離出來的資料,若為《中國機讀編目格式》,主要來自於書目檔的第幾段?(A) 2XX (B) 5XX (C) 3XX (D) 8

【評論內容】

8_ _各館使用段

  801 出處欄

  802 國際叢刊資料系統中心

  805 館藏記錄

  856 電子資源位址及取得方法

【評論主題】26 首尾五筆著者號碼法為取著者號的一種方法,該法以最多四位數字代表每一著者,其首位數字代表的意義是:(A)著者的時代(B)著者姓名首尾兩筆相加的數字(C)著者姓名第一個字的筆劃數(D)著者姓名最後一

【評論內容】

首尾五筆法:點、橫、直、撇、捺,並依序以阿拉伯數字“1、2、3、4、5”以代之。

首尾五筆法取碼要點:先查出每個單字首尾筆形各自之代碼,然後相加求其和數,即求得該字之代碼。

著者號結構: 依“首尾五筆法”所取的著者號通常分兩節,第1節為著者時代號,佔1碼,位在著者號最左側;第二節為“著者首尾五筆號碼”,佔2-3碼,接排在著者時代號之後。

著者號結構圖解: 著者號(3-4碼) = 著者時代號(1碼) + 著者首尾五筆號碼(2-3碼)。

中國人姓名制度: 姓制有單姓、複姓之分,名制有單名、雙名之別,除邊疆民族外,漢人姓名字數多數是4字以內,但取為著者號時至多取3碼。因此,有關複姓單名著者號,自需全取,至於複姓雙名著者號則只需取前三碼即可。

資料來源:國家圖書館編目園地

http://catweb.ncl.edu.tw/portal_e2_page.php?button_num=e2&folder_id=6&cnt_id=786

【評論主題】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戶籍登記者,除符合特別規定外,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催告所定期限不得少於幾日?(A)7日 (B)14日 (C)21日 (D)30日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9條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六條通知本人時,本人死亡或為失蹤人口,應另通知本人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之催告,其所定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催告書應送達應為申請之人。

戶政事務所辦理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所定登記之催告,應載明經催告屆期仍不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行為之。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為登記後,應通知應為申請之人。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逕為登記者,應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並註明地址,同時通報警察機關。

《戶籍法》第48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評論主題】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下列何者為之?(A)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B)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C)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評論主題】戶長死亡,戶籍資料列為除戶時,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且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下列何者繼為戶長?(A)由戶長生前指定之人(B)由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推選1人(C)由無行為能力人或限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戶長經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為死亡、死亡宣告、遷出、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之登記,並列為除戶時,應依前項規定擇定一人繼為戶長。

【評論主題】40 下列何者不屬於戶籍法所稱的身分登記?(A)出生登記(B)結婚登記(C)死亡宣告登記(D)出生地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下列何者為之?(A)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B)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C)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評論主題】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戶籍登記者,除符合特別規定外,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催告所定期限不得少於幾日?(A)7日 (B)14日 (C)21日 (D)30日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9條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六條通知本人時,本人死亡或為失蹤人口,應另通知本人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之催告,其所定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催告書應送達應為申請之人。

戶政事務所辦理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所定登記之催告,應載明經催告屆期仍不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行為之。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為登記後,應通知應為申請之人。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逕為登記者,應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並註明地址,同時通報警察機關。

《戶籍法》第48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評論主題】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下列何者為之?(A)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B)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C)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評論主題】戶長死亡,戶籍資料列為除戶時,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且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下列何者繼為戶長?(A)由戶長生前指定之人(B)由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推選1人(C)由無行為能力人或限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戶長經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為死亡、死亡宣告、遷出、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之登記,並列為除戶時,應依前項規定擇定一人繼為戶長。

【評論主題】39 The cleaning staff ______________ to work on the weekend should inform security guard by Fri

【評論內容】

The cleaning staff ______________ to work on the weekend should inform security guard by Friday noon.

中譯:清潔人員必須在週末工作的話,應該在星期五的中午前通知保全。

*staff (n.) (全體)職員,(全體)工作人員 → 有單、複數用法

*have to  必須

*by+時間  在...時間之前

原句應為:

The cleaning staff who have/has to work on the weekend should inform security guard by Friday noon.

省略關係代名詞後,動詞+ing

→ The cleaning staff having to work on the weekend should inform security guard by Friday noon.

※簡易判斷是不是省略關代的用法

我是從是前後句是不是都是完整的句子來看,一個基本句就是主詞+動詞

The c...

【評論主題】50 下列何者不屬於中文文獻資源共建共享合作會議的合作項目?(A)古籍聯合目錄 (B)期刊聯合目錄 (C)中文拓片資料庫 (D)中文法律資料庫

【評論內容】

「中文文獻資源共建共享合作會議」(Conference on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and Sharing of Chinese Resources,簡稱(CCDSCR))旨在於聯繫世界各地收藏中文文獻資源的圖書館或資訊機構,以促進文文獻資源共建共享。從2000年起,「共建共享合作會議」先後在臺北、澳門、香港、北京、南京、敦煌及蘭州等地舉行了10次會議,參加者包括來自海峽兩岸、香港、澳門、日本、新加坡、美國、英國、荷蘭等國家和地區的代表,至今已促成14個合作項目,包括古籍聯合目錄、拓片、版印、家譜、圖像、名稱規範、機構典藏、音樂文獻、地方文獻、數位圖書館等多個領域。

資料來源:

http://www.ncl.edu.tw/information_236_6996.html

【評論主題】33 下列何者是主題編目的規範工具?(A)中國圖書分類法 (B)ISBD(M) (C)中國編目規則 (D)英美編目規則

【評論內容】

主題編目:分析一件資料的內容,以決定其標題及分類號。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為ISBD 的制訂單位?(A) IFLA (B) ALA (C) CLA (D) UNESCO

【評論內容】

  國際書目著錄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 Bibliographic Description,簡稱ISBD)為國際圖書館學會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簡稱IFLA)主持製訂的一套圖書資源著錄的國際標準,規定書目著錄的項目及其順序,著錄的方法及使用的標點符號,使各國採用一致的書目著錄格式,便於國際間書目資訊交流。 

  1969年8月IFLA基於圖書館自動化系統的書目控制,以及共享編目的需求,乃在哥本哈根召開國際編目專家會議(International Meeting of Cataloguing Experts),探討國際間合作編目的可能性。同年10月,IFLA成立ISBD工作小組(ISBD Working Group),研擬書目著錄的形式和內容描述的標準,...

【評論主題】48 《中國機讀編目格式》中,欄號700的意義為何?(A)個人主要著者(B)合著者(C)輔助著者(D)團體著者

【評論內容】

0_ _識別段  

1_ _代碼資料段  

2_ _著錄段  

3_ _附註段  

5_ _相關題名段  

6_ _主題分析段  

7_ _著者及輔助檢索段  

8_ _各館使用段

【評論主題】【題組】⑷斜流(Oblique Current)時航進定位中水流之誤差。(20 分)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33 下列何者是主題編目的規範工具?(A)中國圖書分類法 (B)ISBD(M) (C)中國編目規則 (D)英美編目規則

【評論內容】

主題編目:分析一件資料的內容,以決定其標題及分類號。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為ISBD 的制訂單位?(A) IFLA (B) ALA (C) CLA (D) UNESCO

【評論內容】

  國際書目著錄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 Bibliographic Description,簡稱ISBD)為國際圖書館學會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簡稱IFLA)主持製訂的一套圖書資源著錄的國際標準,規定書目著錄的項目及其順序,著錄的方法及使用的標點符號,使各國採用一致的書目著錄格式,便於國際間書目資訊交流。 

  1969年8月IFLA基於圖書館自動化系統的書目控制,以及共享編目的需求,乃在哥本哈根召開國際編目專家會議(International Meeting of Cataloguing Experts),探討國際間合作編目的可能性。同年10月,IFLA成立ISBD工作小組(ISBD Working Group),研擬書目著錄的形式和內容描述的標準,...

【評論主題】48 《中國機讀編目格式》中,欄號700的意義為何?(A)個人主要著者(B)合著者(C)輔助著者(D)團體著者

【評論內容】

0_ _識別段  

1_ _代碼資料段  

2_ _著錄段  

3_ _附註段  

5_ _相關題名段  

6_ _主題分析段  

7_ _著者及輔助檢索段  

8_ _各館使用段

【評論主題】【題組】⑷斜流(Oblique Current)時航進定位中水流之誤差。(20 分)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105.11.16)

第 9 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