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0 下列何者不屬於戶籍法所稱的身分登記?(A)出生登記(B)結婚登記(C)死亡宣告登記(D)出生地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下列何者為之?(A)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B)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C)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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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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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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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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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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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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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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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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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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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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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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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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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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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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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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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下列何者為之?(A)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B)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C)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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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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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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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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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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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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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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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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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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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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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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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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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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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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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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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下列何者為之?(A)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B)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C)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評論主題】40 下列何者不屬於戶籍法所稱的身分登記?(A)出生登記(B)結婚登記(C)死亡宣告登記(D)出生地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下列何者為之?(A)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B)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C)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評論主題】40 下列何者不屬於戶籍法所稱的身分登記?(A)出生登記(B)結婚登記(C)死亡宣告登記(D)出生地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下列何者為之?(A)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B)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C)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評論主題】40 下列何者不屬於戶籍法所稱的身分登記?(A)出生登記(B)結婚登記(C)死亡宣告登記(D)出生地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下列何者為之?(A)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B)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C)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評論主題】78 MARC21共有幾種格式?(A)三種 (B)四種 (C)五種(D) 六種

【評論內容】

 MARC21的主要結構仍與USMARC相同,其內容也承襲USMARC已發展出來的資料類型,共分為五大類機讀格式

(1) 書目格式(Bibliographic Format);

(2) 權威格式(Authority Format);

(3) 館藏格式(Holding Format);

(4) 分類格式(Classification Format);

(5) 社群資訊格式(Community Information Format)

資料來源:技術服務小百科

http://techserviceslibrary.blogspot.tw/2014/04/21marc21.html

【評論主題】43 依據中國編目規則,一書的廣度超過高度者稱為:(A)矩本 (B)長本 (C)寬本 (D)橫本

【評論內容】

長本:一書之廣不及高度1/2

橫本:一書之廣超過高度

【評論主題】59 我國的機讀權威紀錄格式,主標目在那一段?(A)1XX (B)2XX (C)3XX (D)4XX

【評論內容】權威記錄、參照記錄或說明參照記錄分為下列...

【評論主題】33 下列何者是主題編目的規範工具?(A)中國圖書分類法 (B)ISBD(M) (C)中國編目規則 (D)英美編目規則

【評論內容】

主題編目:分析一件資料的內容,以決定其標題分類號

【評論主題】59 依據中國編目規則,唱片及錄音帶的「資料類型標示」為何?(A)視聽資料 (B)錄音資料 (C)非書資料 (D)捲帶

【評論內容】

第七章 錄音資料

7.0 通則

7.0.1 適用範圍

本章規則適用於各類型之錄音資料,如唱片、錄音帶(盤式、匣式、卡式)及音樂捲帶等之著錄。

資料來源:國家圖書館編目園地-《中國編目規則》(第三版)

http://catweb.ncl.edu.tw/portal_e3_cnt_page.php?button_num=e3&folder_id=223&cnt_id=638&sn_judge=1%27

【評論主題】14 中國機讀編目格式 6--段名稱為何?(A)識別段 (B)代碼資料段 (C)著錄段 (D)主題分析段

【評論內容】0 _ _ 識別段1 _ _ 代碼資料段........

【評論主題】43 請問在四庫分類法中,藝術應入那一類?(A)經部 (B)史部 (C)子部 (D)集部

【評論內容】經:包括政教、綱常倫理、道德規範的教條,...

【評論主題】9 在 CMARC中3xx是什麼段?(A)代碼資料段 (B)著錄段 (C)附註段 (D)主題分析段

【評論內容】0_ _識別段 1_ _代碼資料段 2_ _★★★ ...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屬於身分登記?(A)出生地登記(B)初設戶籍登記(C)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D)姓名更改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40 下列何者不屬於戶籍法所稱的身分登記?(A)出生登記(B)結婚登記(C)死亡宣告登記(D)出生地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14 某甲將其國民身分證交付給他人,供他人冒名使用,並生損害於公眾。請問某甲被查獲後依法可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A) 3 年(B) 3 年6 個月(C) 4 年(D) 5 年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12 申請閱覽戶籍登記原始資料,應向下列何機關為之?(A)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B)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C)內政部戶政司(D)內政部資訊中心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66條

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申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評論主題】9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下列何人為之?(A)由本人親自為之(B)由父母為之(C)由祖父母為之(D)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60條

初領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評論主題】7 編目模組中的館藏紀錄檔主要功用是展示一館所有館藏紀錄,是系統由書目檔中分離出來的資料,若為《中國機讀編目格式》,主要來自於書目檔的第幾段?(A) 2XX (B) 5XX (C) 3XX (D) 8

【評論內容】

8_ _各館使用段

  801 出處欄

  802 國際叢刊資料系統中心

  805 館藏記錄

  856 電子資源位址及取得方法

【評論主題】26 首尾五筆著者號碼法為取著者號的一種方法,該法以最多四位數字代表每一著者,其首位數字代表的意義是:(A)著者的時代(B)著者姓名首尾兩筆相加的數字(C)著者姓名第一個字的筆劃數(D)著者姓名最後一

【評論內容】

首尾五筆法:點、橫、直、撇、捺,並依序以阿拉伯數字“1、2、3、4、5”以代之。

首尾五筆法取碼要點:先查出每個單字首尾筆形各自之代碼,然後相加求其和數,即求得該字之代碼。

著者號結構: 依“首尾五筆法”所取的著者號通常分兩節,第1節為著者時代號,佔1碼,位在著者號最左側;第二節為“著者首尾五筆號碼”,佔2-3碼,接排在著者時代號之後。

著者號結構圖解: 著者號(3-4碼) = 著者時代號(1碼) + 著者首尾五筆號碼(2-3碼)。

中國人姓名制度: 姓制有單姓、複姓之分,名制有單名、雙名之別,除邊疆民族外,漢人姓名字數多數是4字以內,但取為著者號時至多取3碼。因此,有關複姓單名著者號,自需全取,至於複姓雙名著者號則只需取前三碼即可。

資料來源:國家圖書館編目園地

http://catweb.ncl.edu.tw/portal_e2_page.php?button_num=e2&folder_id=6&cnt_id=786

【評論主題】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戶籍登記者,除符合特別規定外,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催告所定期限不得少於幾日?(A)7日 (B)14日 (C)21日 (D)30日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9條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六條通知本人時,本人死亡或為失蹤人口,應另通知本人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之催告,其所定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催告書應送達應為申請之人。

戶政事務所辦理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所定登記之催告,應載明經催告屆期仍不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行為之。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為登記後,應通知應為申請之人。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逕為登記者,應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並註明地址,同時通報警察機關。

《戶籍法》第48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評論主題】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下列何者為之?(A)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B)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C)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評論主題】戶長死亡,戶籍資料列為除戶時,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且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下列何者繼為戶長?(A)由戶長生前指定之人(B)由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推選1人(C)由無行為能力人或限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戶長經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為死亡、死亡宣告、遷出、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之登記,並列為除戶時,應依前項規定擇定一人繼為戶長。

【評論主題】40 下列何者不屬於戶籍法所稱的身分登記?(A)出生登記(B)結婚登記(C)死亡宣告登記(D)出生地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下列何者為之?(A)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B)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C)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評論主題】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戶籍登記者,除符合特別規定外,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催告所定期限不得少於幾日?(A)7日 (B)14日 (C)21日 (D)30日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9條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六條通知本人時,本人死亡或為失蹤人口,應另通知本人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之催告,其所定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催告書應送達應為申請之人。

戶政事務所辦理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所定登記之催告,應載明經催告屆期仍不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行為之。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為登記後,應通知應為申請之人。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逕為登記者,應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並註明地址,同時通報警察機關。

《戶籍法》第48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評論主題】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下列何者為之?(A)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B)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C)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26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評論主題】戶長死亡,戶籍資料列為除戶時,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且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下列何者繼為戶長?(A)由戶長生前指定之人(B)由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推選1人(C)由無行為能力人或限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戶長經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為死亡、死亡宣告、遷出、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之登記,並列為除戶時,應依前項規定擇定一人繼為戶長。

【評論主題】39 The cleaning staff ______________ to work on the weekend should inform security guard by Fri

【評論內容】

The cleaning staff ______________ to work on the weekend should inform security guard by Friday noon.

中譯:清潔人員必須在週末工作的話,應該在星期五的中午前通知保全。

*staff (n.) (全體)職員,(全體)工作人員 → 有單、複數用法

*have to  必須

*by+時間  在...時間之前

原句應為:

The cleaning staff who have/has to work on the weekend should inform security guard by Friday noon.

省略關係代名詞後,動詞+ing

→ The cleaning staff having to work on the weekend should inform security guard by Friday noon.

※簡易判斷是不是省略關代的用法

我是從是前後句是不是都是完整的句子來看,一個基本句就是主詞+動詞

The c...

【評論主題】50 下列何者不屬於中文文獻資源共建共享合作會議的合作項目?(A)古籍聯合目錄 (B)期刊聯合目錄 (C)中文拓片資料庫 (D)中文法律資料庫

【評論內容】

「中文文獻資源共建共享合作會議」(Conference on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and Sharing of Chinese Resources,簡稱(CCDSCR))旨在於聯繫世界各地收藏中文文獻資源的圖書館或資訊機構,以促進文文獻資源共建共享。從2000年起,「共建共享合作會議」先後在臺北、澳門、香港、北京、南京、敦煌及蘭州等地舉行了10次會議,參加者包括來自海峽兩岸、香港、澳門、日本、新加坡、美國、英國、荷蘭等國家和地區的代表,至今已促成14個合作項目,包括古籍聯合目錄、拓片、版印、家譜、圖像、名稱規範、機構典藏、音樂文獻、地方文獻、數位圖書館等多個領域。

資料來源:

http://www.ncl.edu.tw/information_236_6996.html

【評論主題】33 下列何者是主題編目的規範工具?(A)中國圖書分類法 (B)ISBD(M) (C)中國編目規則 (D)英美編目規則

【評論內容】

主題編目:分析一件資料的內容,以決定其標題及分類號。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為ISBD 的制訂單位?(A) IFLA (B) ALA (C) CLA (D) UNESCO

【評論內容】

  國際書目著錄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 Bibliographic Description,簡稱ISBD)為國際圖書館學會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簡稱IFLA)主持製訂的一套圖書資源著錄的國際標準,規定書目著錄的項目及其順序,著錄的方法及使用的標點符號,使各國採用一致的書目著錄格式,便於國際間書目資訊交流。 

  1969年8月IFLA基於圖書館自動化系統的書目控制,以及共享編目的需求,乃在哥本哈根召開國際編目專家會議(International Meeting of Cataloguing Experts),探討國際間合作編目的可能性。同年10月,IFLA成立ISBD工作小組(ISBD Working Group),研擬書目著錄的形式和內容描述的標準,...

【評論主題】48 《中國機讀編目格式》中,欄號700的意義為何?(A)個人主要著者(B)合著者(C)輔助著者(D)團體著者

【評論內容】

0_ _識別段  

1_ _代碼資料段  

2_ _著錄段  

3_ _附註段  

5_ _相關題名段  

6_ _主題分析段  

7_ _著者及輔助檢索段  

8_ _各館使用段

【評論主題】【題組】⑷斜流(Oblique Current)時航進定位中水流之誤差。(20 分)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33 下列何者是主題編目的規範工具?(A)中國圖書分類法 (B)ISBD(M) (C)中國編目規則 (D)英美編目規則

【評論內容】

主題編目:分析一件資料的內容,以決定其標題及分類號。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為ISBD 的制訂單位?(A) IFLA (B) ALA (C) CLA (D) UNESCO

【評論內容】

  國際書目著錄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 Bibliographic Description,簡稱ISBD)為國際圖書館學會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簡稱IFLA)主持製訂的一套圖書資源著錄的國際標準,規定書目著錄的項目及其順序,著錄的方法及使用的標點符號,使各國採用一致的書目著錄格式,便於國際間書目資訊交流。 

  1969年8月IFLA基於圖書館自動化系統的書目控制,以及共享編目的需求,乃在哥本哈根召開國際編目專家會議(International Meeting of Cataloguing Experts),探討國際間合作編目的可能性。同年10月,IFLA成立ISBD工作小組(ISBD Working Group),研擬書目著錄的形式和內容描述的標準,...

【評論主題】48 《中國機讀編目格式》中,欄號700的意義為何?(A)個人主要著者(B)合著者(C)輔助著者(D)團體著者

【評論內容】

0_ _識別段  

1_ _代碼資料段  

2_ _著錄段  

3_ _附註段  

5_ _相關題名段  

6_ _主題分析段  

7_ _著者及輔助檢索段  

8_ _各館使用段

【評論主題】【題組】⑷斜流(Oblique Current)時航進定位中水流之誤差。(20 分)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105.11.16)

第 9 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日:105.10.25)

第 54 條

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三年審驗一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不合格者,扣繳其駕駛執照,俟審驗合格後發還之。

駕駛人因患病、出國、服兵役、駕照被吊扣、羈押、服刑或受保安、感訓處分之執行,不能按時審驗者,得於病癒、回國、退役、駕照吊扣期滿、撤銷羈押、出獄或保安、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六個月內持原照及有關證明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但在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105.11.16)

第 5...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105.11.16)

第 36 條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評論主題】39 The cleaning staff ______________ to work on the weekend should inform security guard by Fri

【評論內容】

The cleaning staff ______________ to work on the weekend should inform security guard by Friday noon.

中譯:清潔人員必須在週末工作的話,應該在星期五的中午前通知保全。

*staff (n.) (全體)職員,(全體)工作人員 → 有單、複數用法

*have to  必須

*by+時間  在...時間之前

原句應為:

The cleaning staff who have/has to work on the weekend should inform security guard by Friday noon.

省略關係代名詞後,動詞+ing

→ The cleaning staff having to work on the weekend should inform security guard by Friday noon.

※簡易判斷是不是省略關代的用法

我是從是前後句是不是都是完整的句子來看,一個基本句就是主詞+動詞

The c...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埃及 - 紙草(Papyrus)

巴比倫 - 泥片(Clay Tablet)

古羅馬 - 臘版(普及率高,價格便宜且容易重複使用)

【評論主題】46.下列有關各種年齡的說法,何者正確?(A)「而立」:二十歲 (B)「強仕」:三十歲(C)「不惑」:四十歲 (D)「弱冠」:五十歲

【評論內容】

(A)「而立」:三十歲 

(B)「強仕」:男子四十歲

(C)「不惑」:四十歲 

(D)「弱冠」:男子二十歲

【評論主題】49.先秦諸子中,主張人定勝天的是:(A)孟子 (B)莊子 (C)墨子 (D)荀子

【評論內容】

從哲學上說,荀子是樸素的唯物主義者。在天人關係上,荀子反對天命、鬼神迷信之說,肯定了「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即自然運行法則是不以人們的意識為轉移的,主張「明於天人之分」,認為天有「天職」,人有「人分」,提出「制天命而用之」、「應時而使之」的人定勝天思想。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評論主題】48.下列各選項中「」內的字,前後讀音相同的是:(A)窮兵「黷」武∕怠慢「瀆」職(B)簞「瓢」屢空∕驍勇「慓」悍(C)「駭」人聽聞∕「咳」聲歎氣(D)降下冰「雹」∕越俎代「庖」

【評論內容】

(A)窮兵「黷」(ㄉㄨˊ)武∕怠慢「瀆」(ㄉㄨˊ)職 

(B)簞「瓢」ㄆㄧㄠˊ)屢空∕驍勇「慓」ㄆㄧㄠˋ)悍 

(C)「駭」(ㄏㄞˋ)人聽聞∕「咳」(ㄏㄞ)聲歎氣 

(D)降下冰「雹」(ㄅㄠˊ)∕越俎代「庖」(ㄆㄠˊ)

【評論主題】11.《大學》:「富潤屋,德潤身,心廣體胖。」「心廣體胖」的「胖」意為:(A)肥胖 (B)寬廣 (C)安舒 (D)沉重

【評論內容】

心廣體胖(ㄆㄢˊ):胖,安泰寬舒。比喻心懷坦蕩,體貌自然舒泰。

【評論主題】8.下列成語及其解說,正確的選項是:(A)魯魚亥豕/文字精確 (B)目無全牛/眼光短淺 (C)間不容髮/水火無情 (D)郢書燕說/穿鑿附會

【評論內容】

(A)魯魚亥豕:因文字形似而致傳寫或刊刻錯誤。

(B)目無全牛:典出《莊子.養生主》, 比喻技藝純熟高超。也作「目牛無全」。

(C)間不容髮:比喻情勢危急。

(D)郢書燕說:典出《韓非子.外儲說左上》,比喻穿鑿附會,扭曲原意。

【評論主題】3.下列各組「」內的字,前後讀音相同的選項是:(A)開門「揖」盜/「緝」拿歸案 (B)「蜚」聲中外/霪雨霏「霏」(C)「惴」惴不安/「揣」摩上意 (D)「落」落寡歡/選舉賄「賂」

【評論內容】

(A) 開門「揖」(ㄧ)盜;揖,請。/「緝」(ㄑㄧˋ)拿歸案 

(B)「蜚」(ㄈㄟ)聲中外/霪雨霏「霏」 (ㄈㄟ)

(C)「惴」(ㄓㄨㄟˋ)惴不安/「揣」(ㄔㄨㄞˇ)摩上意 

(D)「落」(ㄌㄨㄛˋ)落寡歡/選舉賄「賂」(ㄌㄨˋ)

【評論主題】14.下列文句「」內的字詞經替換之後,意思不變的是:(A)他「自詡」為全班最聰明的人,真令人反感:自誇(B)天生我才必有用,我們千萬不可以妄自「菲薄」:儉約(C)電影明星的感情生活,常被大眾「蜚短流長

【評論內容】

(A) 自詡:自誇。

(B) 菲薄:鄙賤。/儉約:節省。

(C) 蜚短流長:流傳於眾人之口的閒言閒語。/長話短說:省略冗長的談話,而只講重點。

(D) 長袖善舞:喻人行事的手腕高明,善於經營人際關係。/智勇雙全:智慧與勇氣兩者兼備。

【評論主題】1 本人或戶長非下列何項戶籍登記之申請人?(A)初設戶籍登記 (B)遷徙登記 (C)分戶登記 (D)監護登記

【評論內容】

補充一下:

《戶籍法》第35條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評論主題】35.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在正常天候狀況下,小型車車速每 小時 100 公里時,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應為多少? (A)30 公 尓 (B)40 公尓 (C)50 公尓 (D)60 公尓。

【評論內容】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修正日:105.08.31)

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應依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

---

本題:

(時速)100 ÷ 2 = 50 (公尺)

【評論主題】2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在正常天候狀況下,大型車車速每 小時 90 公里時,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應為多少? (A)50 公尓 (B)60 公尓 (C)70 公尓 (D)80 公尓。

【評論內容】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修正日:105.08.31)

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應依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

【評論主題】16.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駕駛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之規範,不包括下列何者?(A)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B)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C)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105.11.16)

第 24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 (A)

二、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酒駕、吸毒駕車)

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 → (危險駕駛:蛇行、超速60公里、驟然減速、競速等等)

四、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 → (平交道違規)

五、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

【評論主題】19.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聞消防車、救護車等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其罰則為何?(A)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C)處新臺幣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105.11.16)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

【評論主題】20.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其罰則為何?(A)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105.11.16)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18.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關於其處罰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B)處汽車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105.11.16)

第 27 條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因前項行為,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評論主題】11.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日:105.10.25)

第 91 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評論主題】15.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列何者應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A)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B)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仍准駕駛人使用者(C)汽車因交通事故遭受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105.11.16)

第 21 條 → (A)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