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鯨魚】評論
以車輛每小時之車速,大型車減20,小型車乘0.5計算後,以公尺作單位,即為法定之安全跟車距離。100x0.5=50
【花 × 花】評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修正日:105.08.31)第 6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汽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應依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本題:(時速)100 ÷ 2 = 50 (公尺)
【Grace Huang】評論
名 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第 6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單位為公尺。=>100/2=50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20,單位為公尺。前項規定例示如下: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汽車行駛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應依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