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憲法設有「彈劾」與「罷免」總統、副總統之制度,請問二者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其憲法規定如何?如果立法院決定要彈劾總統,是否必須連同副總統一併彈劾?如果總統因為發表特定「經濟政策」,反對黨立法委員認為其發言不妥,為了調查事件的影響,擬成立「○○事件調查委員會」作為彈劾總統調查事實之準備,請問:立法院針對特定事件可否成立類此委員會以進行調查?界限如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76454
統計:A(3),B(1410),C(6),D(25),E(0)

用户評論

Chris Lu】評論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