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y】評論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案件處理要點七 統一編號重複之更正,如當事人之一方自願重新配號,得免經追查程序,予以更正;如雙方當事人均無意願重新配號,應更正後配賦者,如無法分辨配賦之先後,應更正出生在後者。"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
【Gary】評論
找到新法了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7-1 條統一編號有重複或錯誤之情事,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者,應即通知應更正之當事人重新配賦或更正。重新配賦新號者,得自行挑選號碼。經通知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予配賦新號或更正,於登記後通知其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統一編號重複當事人之一方自願重新配號,得予以重新配賦;雙方當事人均無意願重新配號,戶政事務所應更正配賦在後者;無法分辨配賦之先後,應更正出生在後者。當事人統一編號重新配賦或更正後,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請領戶籍謄本者,免收規費。
【Heize】評論
謝謝G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