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a Tseng】評論
100.12/28 已修改 第 2 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一、親職教育。二、子職教育。三、性別教育。四、婚姻教育。五、失親教育。六、倫理教育。七、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八、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Claire Pan】評論
第二條(家庭教育範圍)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倫理教育。 六、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七、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Chang Po-Feng】評論
家庭教育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一、親職教育。二、子職教育。三、性別教育。四、婚姻教育。五、失親教育。六、倫理教育。七、多元文化教育。(民國102年12月11日新增)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九、其他家庭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