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不是家庭教育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教育範圍?
(A)倫理教育
(B)婚姻教育
(C)兩性教育
(D)婦女教育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5482
統計:A(54),B(45),C(64),D(563),E(0)

用户評論

Via Tseng】評論

100.12/28 已修改  第 2 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一、親職教育。二、子職教育。三、性別教育。四、婚姻教育。五、失親教育。六、倫理教育。七、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八、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Claire Pan】評論

第二條(家庭教育範圍)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倫理教育。  六、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七、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Chang Po-Feng】評論

家庭教育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一、親職教育。二、子職教育。三、性別教育。四、婚姻教育。五、失親教育。六、倫理教育。七、多元文化教育。(民國102年12月11日新增)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九、其他家庭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