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 Chien】評論
憲法第 107 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 C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 D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 B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憲法第 108 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
【ja80049】評論
警察制度非中央專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