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汽車出廠
(A)七年以上
(B)八年以上
(C)九年以上
(D)十年以上辦理過戶轉讓應申請臨時檢驗。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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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汽車或拖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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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第 45 條汽車或拖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一、車身、引擎、底盤、電系或其他重要設備變更調換。二、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送廠修復。三、出廠十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機車出廠六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但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機車出廠五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亦同。公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實施臨時檢驗。對於出廠十年以上或行駛有安全之虞之汽車及拖車,應按所轄管之汽車數量比例訂定年度計畫,實施臨時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