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圖(七),
【曾心怡】評論
(B)選擇權:簡單來說就是債務人可以選擇其一為特定之債。申言之,在債之關係成立時,有抽象的數宗給付存在,債之存續中,得於數宗給付內選定其一,以為給付之債。例如:甲乙成立買賣契約,而約定甲應給付土地一筆或房屋一棟或車子一輛,而乙得任選其一,並給付價金。(D)抗辯權:是指對抗權利人所行使權利之權利,換言之,對於對方行使一定權利時,我方得拒絕給付或阻止其權利行使之權利,所以在性質上是屬於對抗權。例如,大雄向阿福提示本票請求給付,但是因為時效關係,故阿福得用時效作為抗辯。
【劉翊】評論
抵銷權:甲向乙借10萬,乙欠甲貨品(等同15萬元),乙(或甲)可向當事人一方為抵銷意思表示,乙只要再給甲5萬即可。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原來抵銷只需要單方的意思表示啊!不是要雙方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