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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訂定「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 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應注意事項」公發布日: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60075433號法規體系: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附 件: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應注意事項 一、本注意事項係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一 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二、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及受委任機構 辦理受委任事項,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 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自律規章與契約範本;對經營、 管理及受益人之權益,不得有不利之影響。 三、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之比率,不得 超過基金初始募集金額及追加募集發行額度之百分之三十,募集完成 後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