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O Chang 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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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社會救助法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視災情需要,依下列方式辦理災害救助:一、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二、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三、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四、輔導修建房舍。五、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六、其他必要之救助。前項救助方式,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訂定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