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與乙共騎機車,路過某檳榔攤,見店內只有女子 A,遂共同決意取財。乙坐在未熄火的機車上等待,甲入店內假裝買飲料,趁 A 轉身拿東西時,取走桌上 2000 元和手機一支往外跑。A 隨即追出店外,甲、乙已逃離無蹤。隔日,乙持取得之手機至當鋪典當,得款 2000 元,並與甲平分。依實務見解,甲、乙共同成立何罪?
(A)竊盜罪與贓物罪,數罪併罰
(B)搶奪罪與贓物罪,數罪併罰
(C)竊盜罪
(D)搶奪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0625
統計:A(6),B(4),C(8),D(13),E(0)

用户評論

Shianjeng】評論

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5條(普通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瓜瓜】評論

竊盜與搶奪是差在被害人 不知道/知道 嗎?

QQQQQQQQQ】評論

回3F實務的看法是以 搶奪:公然為之(當被害人的面)                            竊盜:秘密為之而學說的看法是以 有無不法腕力的施加從325條的2項 致人於死與後段致重傷 可推斷應採學說看法為宜如有不對歡迎大大更正~一起邁向成功之路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