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anjeng】評論
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5條(普通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瓜瓜】評論
竊盜與搶奪是差在被害人 不知道/知道 嗎?
【QQQQQQQQQ】評論
回3F實務的看法是以 搶奪:公然為之(當被害人的面) 竊盜:秘密為之而學說的看法是以 有無不法腕力的施加從325條的2項 致人於死與後段致重傷 可推斷應採學說看法為宜如有不對歡迎大大更正~一起邁向成功之路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