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en Chiu】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104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第105條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豬如】評論
C為何對??三院不是可以不受到邀請嗎??
【陳蓉儀】評論
是指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及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非得邀請之範圍內
【易君博】評論
C 是在憲法第67條第2項